关于浙江石材行业计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3-02-17 00:00:00   编辑:石材网

近几年来,在各级领导和行业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浙江石材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全省已有石材矿山开采、生产加工、石材机械、石材工器具、石材化工、石材营销、石材市场、石材工艺、复合石材、人造石材、石雕石刻、园林景观、养护清洗、地质勘查、科研设计、装饰施工和大专院校等企业单位、商户3000多家,省内年产石材荒料超过33万立方米,板材900万平方米,各类工程用材30多万吨,石材机械2万件套,工器具2万件,石材化工3万吨,复合石材10-12万平方米,人造石材3万平方米,石雕石刻2.5万件,园林景观石5万吨。初步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产业集群,如杭州石材市场集群、宁波石材产业集群、温州石材产业集群、台州石材产业集群、常山江山沿线的园林景观石、盆景石、板石产业集群,以及浙江第一个石材之乡-----桐庐钟山乡。全省石材行业总产值超过90亿元,出口创汇3500万美元;销售总额超过200亿元。对浙江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浙江属资源小省,石材行业起步较迟,与其它石材业发达的兄弟省市有较大差距,需进一步关心扶持,尤其是税收上的关心与支持。

目前全行业有近3000家企业,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1、矿山开采及生产加工型(包括进口荒料加工),这些企业都是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来料生产加工及装饰工程型,这些企业多为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3、批发零售型,这些企业多数属于个体工商户;

而后二类企业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全省30余家石材市场里。据不完全统计,全行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到1000家,有2000多家是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待遇纳税。虽然少数企业因有自有矿山,享受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多数没有自有矿山的普通企业,没能按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优惠政策,依然在以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有许多企业能取得到的是按6%纳税的增值税抵扣票,而开出的必须是按17%的全额票,税负相当沉重,是非常不公平的。而有些企业长年在广东、福建购买发票,以抵进项不足。既扰乱税收政策,也流失了浙江的部分税源。

在累计12个月销售额超过80万元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政策限制下,这些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使达到规模标准,也因无法承担17%的税负成本而不愿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由于税率高、开票难,影响了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大的意愿,影响了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接工程业务的能力。就全行业来说,平均毛利率只有10%,按增值税17%的概念,应纳税额应为1.7%(10%×17%)。而小规模纳税人按3%纳税已是偏高。但我们都能理解并接受。如果增加到17%纳税,那么全行业将无法生存。

今年以来,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日益加剧,国内经济出现了复杂多变的局面。国民经济增速开始减缓,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逐步到位,房地产市场急剧萎缩,各地新开项目开始明显减少,石材行业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为了更好地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石材行业的企业规模、运行特点和经营实际,我们建议:

(一)对石材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统一采用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石材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累计12个月销售额超过80万元前,按原来税率完税;在累计12个月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后,销售额超过部分按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6%的税率纳税;

(三)对石材行业的企业生产进行科学监控,有效堵塞漏洞,促进税收征管。省石材行业协会与省工商联石材业商会将全力支持税务部门协助做好行业税务认定工作。

请予支持!

浙江省石材行业协会

浙江省工商联石材业商会


来源:浙江省石材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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