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石材协会关于石材产业区域荣誉称号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8 00:00:00   编辑:石材网

中石协[2013] 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材产业区域荣誉称号的认定工作,促进石材产业集群地区的健康发展,协会对原有的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向行业内印发实施。原有的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中石协【2010】15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石材协会关于石材产业区域荣誉称号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石材协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石材协会关于石材产业区域荣誉称号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为支持各地石材产业的发展,引导石材产业集群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节约资源,搞好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的现代石材业,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石材产业区域的荣誉称号类别:

石材产业区域的荣誉称号类别一般为:“中国石材(大理石或花

岗石)产业基地”、“中国石材(大理石或花岗石)之乡”、“中国××区域石材之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荣誉称号的石材产业地区一般为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划;

2、申报地区有丰富的石材资源,或是大型石材加工和物流集散基地,石材产业达到一定规模。根据石材产业规模分为三类:

?申报“中国石材(大理石或花岗石)产业基地”称号的石材产业地区须符合下列条件:年销售收入60亿元以上;年产荒料30万立方米以上或年产板材3000万平方米以上。

?申报“中国石材(大理石或花岗石)之乡”称号的石材产业地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年产荒料20万立方米以上;年产板材2000万平方米以上。

?申报“中国××区域石材之乡”称号的石材产业地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年产荒料10万立方米以上;年产板材1000万平方米以上。

3、申报地区有石材产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的派出机构(石材产业园区等),有石材协会组织;

4、有本地区政府制定并已颁布实施的石材产业总体发展规划;

5、矿山开采和石材加工园区建设符合国家的绿色环保、节约资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6、申报荣誉称号的石材产业地区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可以在以上条件基础上适当放宽。

三、申报内容:

1、地方政府申请报告(地方经济发展概况、石材产业基本情况、石材产业规划的执行情况、园区建设情况、申报理由和条件);

2、填写申报表格(见附件);

3、经政府批准的地方石材工业发展规划文件;

4、排位前十名的石材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统计表;

5、省级主管部门或石材协会的推荐意见(无省级石材协会的可由省建材行业协会等相关协会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四、审批程序:

1、在收到地方政府申报材料后,中国石材协会秘书处派人进行现场考察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

2、中国石材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资料、调查报告进行评审推荐,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授予荣誉称号;

3、中国石材协会发文通报认定结果,并与申报地方政府共同举行颁发证书及授予荣誉牌匾仪式;

4、由中国石材协会在《石材》杂志、中国石材之窗网等行业媒体上组织专题宣传报道。

五、荣誉称号认定有效期为五年;

六、荣誉称号申报地区每年应向中国石材协会书面报告本地区的石材产业发展状况;

七、五年期满后协会依据申报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方可继续保留荣誉称号。

八、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石材产业集群荣誉称号申报表

2、位于前十名的石材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统计表

3、申报内容说明

附件3:

申报内容说明

要求填表时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应准确、可靠、真实;

“地方政府申请报告”为申报荣誉称号所在地的市、县、镇政府对中国石材协会行文;

“申报部门”为申报荣誉称号所在地的市、县、镇政府的工业主管部门填写。申报部门应对申报的各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负有责任;

经政府批准的地方石材工业发展规划文件要以文件或复印件形式提交;

5、矿山开采和石材加工符合国家的绿色环保、节约资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应有上一级安全、环保部门开具的证明;

中国石材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即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所形成的调研报告对评审负责;

对于申报内容中的“地方政府申请报告”和附件表格将在中国石材之窗网上公示。公示10天后如无异议,中国石材协会将正式发文予以公布;

申报内容材料一式二份;

中国石材协会秘书处联系人:邓惠青  韩  云

电话:010-57811177   传真010-5781117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编:100831


来源:中国石材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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