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材加工业环境 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7-20 14:42:05 编辑:石材网
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材加工业环境
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确保东江段水环境安全,改善辖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十六届3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石材加工业环境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石材经营单位、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所有石材加工单位、个人必须采取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厂区须设置废水沉淀池,石材加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接入县城污水管网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禁露天制作和占道经营,石材加工车间必须保持封闭,加工过程中须带水作业并采取降噪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超标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三)石材加工边角废料和石末须清运至环卫指定地点并进行统一处置,严禁随处倾倒。
三、所有石材加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在2018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改。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个人,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采取责令关闭等措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七、2018年8月21日后,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县政府将组织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局、供水公司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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