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石材合同:为了骗人,这个“ 大忽悠” 还真是“用心”...

发布时间:2020-10-23 10:00:28   编辑:石材网

10月20日,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澄迈支队马村派出所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虚假石材合同诈骗案件,并将嫌疑人颜某抓获,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事情经过

据了解,9月16日,在海南经营石材加工生意的李先生接到了诈骗嫌疑人颜某的电话,颜某称其在澄迈县老城镇开发的某工地有大批量的石材想销售给李先生。得知此消息李先生没有多作考虑就答应了下来,二人相约次日到工地进行考察。考察期间颜某的种种表现并未让李先生起疑心,于是便签订采购合同并分6次向颜某支付了采购款12万元。可惜“好景不长”,在支付采购款后,颜某变得冷漠起来,半个月内数次拖延交付石材,在李先生多次提出停止购买石材并要求颜某退回采购款时,颜某索性玩起了失踪,微信不回、电话不接。感觉到异样的李先生在国庆节期间向海岸警察总队(筹备组)澄迈支队马村派出所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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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这些风险点一定要谨记!

1.1:请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 “定金”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1.2:保证担保请明确相关意思表示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1.3:抵押担保请办理登记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4:质押担保请确保交付质物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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