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整改达标不给予验收,造成的损失能否诉请主张

发布时间:2019-12-01 18:20:41   编辑:石材网

环保要求进行实地整改,实际整改完了以后,已经达标了,可以达到实际的生成要求。但是环保部门不过来验收,环保部门不验收不出最后的验收合格意见,企业是无法恢复生产的。

这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关停方式。整改完成了,还是恢复不了生产。那如果造成了后续的损失,能不能诉请法院来要求赔偿呢?

从最高院的几个司法裁判案例来看,是可以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里面有个重大的问题,就在于它不给予验收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但是不给予验收的前提是你整改之后要申请验收,就像我们申请行政补偿一样,你得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补偿,然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你对答复不满意,可以诉请法院来直接裁判。

在这里面你就有一个义务,就是必须在进行整改之后先去申请要求来验收,如果你没有申请验收这一步,法院是不认可的。法院不认可,就无法确认它不给予验收,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不能认可。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还要有一种达标的实体要求。大家都知道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这也就是说到了司法层面,司法不能判断你是不是实体上已经达标了。

但是在我们国家,有些时候在法院具体的裁判过程当中,可以适度的去给你产生界定。违章建筑就是一个例子,违章建筑本身裁判的机关应该是行政机关,不应该是司法机关。但是在判决书里,最后看到的都是司法机关裁判,你到底是不是实体上的违章建筑?

在这方面其实司法权是有所考量的,也就是说实体上他认为你达标了,并且又提了要求验收的申请,他不过来实地验收,这就是行政机关的错误。

那给你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呢?

第一,直接性损失,就是你的停产停业相当于变相的关停了,你无法恢复生产,后续的停产停业损失就可以纳入到补偿范围。

第二,企业不能实际恢复生产,但是企业的设备设施要进行维护,要进行保养,要进行人工投入。

这一部分现在在司法裁判当中也纳入到了可以进行实际赔偿的范围,现在司法观点当中又有所延伸,延伸到哪呢?

比如生产设备,如果时间长了,有些设备是有使用期限的,在实务当中接触的这些化工性设备,它本身使用周期可能就是五年到十年,这是正常使用的状况。如果你停下来,有可能六个月的时间,设备就会处于一种报废状态。

现在也有司法裁判观点,已经倾向于对企业设备能不能恢复生产这一项,去进行实际鉴定。

鉴定完之后,设备不能恢复生产,就等于设备达到了一种完全报废的程度,那这个设备款也可以作为参照来进行实际赔偿。

这是最高院的司法裁判观点,也是一种倾向,但是这个观点在全国范围内不是一个完全适用的概念,只是一种裁判观点,一种策略性和偏向问题。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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